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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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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特征

添加时间:2018年5月16日 来源: 厦门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tzrzlpls.cn/
  1.票据是设权证券。

  所谓设权证券,是指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票据作成前,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权利是依票据的作成同时发生的。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票据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因此,票据为设权证券。

  2.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是一种以一定金额的给付为标准的债权,因而票据是债权证券。进一步讲,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量的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所以票据是债权证券中的金钱债权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依票据上所载文义而定,而不能任意解释或者根据票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确定。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例如,当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所记载日期为准。因此,票据为文义证券。

  4.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所以票据是要式证券。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者说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证券的原因。因而票据是无因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

  在西方国家,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英、美等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因为票据可经背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所以,票据是流通证券。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转让;记名票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转让。

  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均须依票据才能进行。

  在上述票据的特征中,票据的无因性特征所表现出来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和传统民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着重大的区别。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权利人只能把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而不能把自己本来没有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

  例如,如果甲窃取或拾到一件属于乙的财物,并把它转卖给丙,一旦日后被乙发现,乙有权要求丙把该财物返还给他,因为甲对该财物并无任何合法权利,所以从甲手中买受该财物的丙也无权取得该财物的合法权利。

  但是,如果乙遗失了一张无记名汇票,被甲拾到并把它转让给丙,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只要丙是善意的、支付了对价的票据受让人,他就有权得到票据的全部权利,乙不能要求丙把票据返还给他。这就需要通过票据的无因性特征来说明了,即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是分离的。也就是说票据法为了促进票据流通,保障票据交易的安全,票据善意受让人享有优于其前手(甲)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甲)权利瑕疵的影响。

  我们知道,票据的发行或转让总是有其一定原因的,任何人都不会无缘无故开出一张票据,或把票据转让给他人。发行票据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可能是为了支付买卖合同的价金,可能是借贷,也可能是提供担保等,这些产生票据关系的原因,并由此所发生的关系,就是票据的原因关系。由于原因关系通常都是有对价的,所以有时亦称之为对价关系。尽管票据的发行或转让都有某种原因为依据,但是,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继续有效、是否继续存在,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上的债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必证明票据的原因,仅凭票据上的文字记载,即可要求票据上的债务人给付票据规定的金额。当然,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毕竟存在着某种联系,这在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表现得尤为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原因关系就会对票据关系产生影响。例如,甲乙二人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买方甲为了支付货款给卖方乙开了一张本票,甲乙二人就是该本票的直接当事人,如果日后卖方乙不交货,则当乙凭本票要求付款时,甲又以对乙提出同时履行的抗辩,即乙不交货,甲亦得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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