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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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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26日 来源: 厦门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tzrzlpls.cn/
  私募股权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专门的投资机构,在其投资行为或活动的全过程中均有投资风险,即均存在对私募股权投资权益形成损害的可能性。根据以上对私募股权投资的阶段划分,私募股权投资风险主要类型如下:

  筹资阶段风险

  即发生在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集合阶段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设立阶段的不确定性;风险承担的主体主要是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的投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类型的组织等);风险形成的原因主要是筹资或组织设立的架构存在一定瑕疵,导致该瑕疵所引致的风险可能传导至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人本身;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一投资人对另一投资人所造成的风险(属于投资人之间的风险)、投资机构管理人对投资人所造成的风险等。

  投资阶段风险

  即发生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募集资金后对外投资阶段的不确定性,这是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最为集中同时对投资本文影响最大的阶段;风险承担主体主要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本身,间接承担主体是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的投资人;风险形成的原因主要是被投资企业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企业既有的债务风险、不能持续经营的风险、公司治理风险、其他运营风险等;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由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所造成的风

  险、被投资企业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所造成的风险等。

  投资后至退出阶段风险

  即发生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所持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拟退出的阶段;风险承担的主体主要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本身,间接承担主体是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的投资人;风险形成的原因主要是被投资企业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权益不能流动的风险等;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被投资企业及其其他股东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所造成的风险等。

  在以上三个阶段的投资风险中,如下风险是对私募股权投资影响最大、最直接的风险:

  首先是被投资企业既有的债务风险。私募股权投资所投资的企业一般为已经设立的公司,而且通常以增资扩股方式对该公司进行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以股东身份进行出资,该出资成为被投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被投资公司对该资产享有独立的公司法人财产权。该公司既有的债务状况,在一定条件下会对公司资产构成风险。如该公司到期不清偿债务,则该公司债权人可向公司主张权利,并对该公司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资产、货币资金、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采取限制性措施,从而可能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出资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其次是被投资企业不能持续经营的风险。企业运营受政策变化、行业发展、市场竞争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存在着不能继续经营的可能。在特定条件下,被投资企业可能面临着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特殊资质,被司法机关宣告破产、经营无法为续而解散等法律风险。如出现该等风险,被投资企业则须进行清算。而私募股权投资作为该公司的股东,相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参与清算分配的顺序一般在最后,从而只能较为被动地接受清算结果。

  再次私募股权投资所持有的股份不能流动的风险。在被投资企业实际运营中,如其未能实现良性发展,使其他未来的投资人不能给予该公司的后续发展以合理的或更高的估值,则私募股权投资可能面临着其所持股份不能流动的风险,即私募股权投资无法通过被投资公司ipo(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并购、回购等方式实现权益变现及保值、增值。

  第四,被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的风险。私募股权投资的少数股东地位,使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相对于控股股东相对弱势。在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等公司机构之间的治理关系中,私募股权投资的弱势使其面临着被原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利用特殊地位而侵犯其在被投资公司中的权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占款、转移资产等。

  第五,其他在被投资企业运营、管理等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发生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可能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权益产生影响的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主要是防范和规避上述风险的应对策略及措施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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