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债权债务律师

-陈德文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汇票再追索权概述

添加时间:2017年5月9日 来源: 厦门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tzrzlpls.cn/
  被追索人按规定清偿的,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的利息;

  (3)发通知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联系电话:18750900860

全国服务热线

18750900860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