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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再追索权概述
添加时间:2017年5月9日
来源:
厦门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tzrzlpls.cn/
被追索人按规定清偿的,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的利息;
(3)发通知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文章来源:
厦门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陈德文
[福建]
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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