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债权债务律师

-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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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适用范围

添加时间:2017年3月14日 来源: 厦门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tzrzlpls.cn/
  同城票据交换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一切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自2007年6月25日起支票实现了全国通用,异城之间也可使用支票进行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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