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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票据法之影响支票效力记载事项
添加时间:2017年1月15日
来源:
厦门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tzrzlpls.cn/
第二条 (支票要件的欠缺)
欠缺前条所载任何一项内容之证券,无支票之效力。但有下列各项情形者,不在此限:
1.于付款人名称下附记之地址,如无特别表示者,则以该地为付款地。于付款人名称下附记数个地址者,最先之地址视为付款地。
2.无前项记载或其他表示时,以支票出票地视为付款地。
3.未记载出票地的支票,以附记于出票人名称下的地址视为出票地。
文章来源:
厦门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陈德文
[福建]
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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