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债权债务律师

-陈德文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网上交易与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交易方式比较 如何办理配股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16日 来源: 厦门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tzrzlpls.cn/

 陈德文,厦门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网上交易与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交易方式比较

网上证券交易与传统的交易委托方式相比优势,可以通过对其在“实时行情接收”及“委托下单”方面与传统的证券交易委托方式的比较,具体还表现在以下网上交易与柜台委托、电话委托、可视电话委托等交易方式对比优势:

全国

直接下单

不能

设备利用

电脑一机多用

接收行情

下单

接收行情

下单

查询行情

下单

接收行情

不能下单

接收行情

下单

接收行情

下单 3.证券信息接收与互动

方式

互联网

柜台委托

电话委托

自助终端

股票BB机

可视电话

STK手机

获取证券

资讯

全面即时,可查询历史,投资者可主动获取各种信息

证券信息由所在证券营业部提供。

电话语音简单信息,由所在证券营业部提供

由所在证券营业部提供

各种当日简短信息

F10、当日信息、股评

各种当日简短信息

证券信息由所在证券营业部提供。

费用 交易费用;上网费; 电话费 交易费用; 可能产生的交通费 交易费用; 电话费 交易费用; 可能产生的交通费。 每月固定的信息费 交易费用 每月固定信息费; 电话费 每月固定的信息费   从上述表格可以看出,能够不受时间、地域限制,实现所有快捷、便利交易功能和主动获取全面证券资讯的交易方式,也只有网上交易。


如何办理配股

配股是指上市公司在获得必要的批准后,向其现有股东提出配股建议,使现有股东可按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认购配股股份的行为。配股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方式之一。 配股的运作程序如下: 首先由上市公司确定股权登记基准日,股东在股权登记日持有股票,获得配股权利或


配股是指上市公司在获得必要的批准后,向其现有股东提出配股建议,使现有股东可按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认购配股股份的行为。配股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方式之一。  配股的运作程序如下:  首先由上市公司确定股权登记基准日,股东在股权登记日持有股票,获得配股权利或得到配股权证,然后配股权证进行挂牌交易,交易结束后,拥有配股权利的股东在指定的缴款期内在券商处通过交易所按比例购买配股股份。  交易所规定,配股缴款期过后,配股无法补办,视同股东自动放弃配股权利。  目前,A股配股包括四部分:一部分是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一般称为"**配股"或"**A1配"。沪市的挂牌代码为"700***",深市为"8***",这一部分认购后会马上流通,其余三种配股在国家有关政策未出台前,不得流通。它们分别是:国家股和社会法人股配股权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部分,一般称为"**转让"或"**A2配"、"**转配",沪市挂牌代码为"710***",深市为"3***",这一部分是由于目前国家股和法人股尚且还不能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时放弃配股权利或转让配股权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而形成的;再有一部分为前次转配股股东认购配股部分,一般称为"**转配",代码为"701***",这是根据"同股同权"的原则产生的,即上次参加转配股股东参加本次配股;还有就是前次转配股股东认购国家股和法人股配股权转让部分,一般称为"**转转",代码为"711***",也属于不流通部分。  配股结束后,可流通部分证券交易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有关配股的股份报告和验资报告后安排上市流通,获配流通部分会在获配股票流通起始日自动到股东帐户开始流通交易。




联系电话:18750900860

全国服务热线

18750900860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