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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债务性证券是什么意思?商事留置权的概念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1日 来源: 厦门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tzrzlpls.cn/

 陈德文,厦门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短期债务性证券是什么意思?

一、短期债务性证券是什么意思

短期债务性证券指的是债务性证券的持有人拥有对证券发行人的债权。能够灵活进行变现,并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或其他投资产品。其主要可作为现金的替代品,能够成为一种流动型资金方式,帮助投资者更好的管理财产。而正是因为其变现能力优秀,也能够随时在证券市场出售,所以人们通常将短期债务性证券称之为“准现金”。

短期债务性证券的种类

1、政府债券:信用风险低、利率低、利息免交所得税,主要包括了短期国库券:1年左右,最常见的使91天或182天;中期国库券:期限为1-5年;长期公债:5-7年。

2、可转让存单:证明持单人在开单银行存在一定金额的定期存款之可转让信用工具,面额10万元,期限30-360天,风险小,利率高于政府债券和商业票据。

3、商业票据:信誉良好的公司签发的无担保短期承兑票据30-270天。利率高于债券,二级市场不发达,难提前兑现灵活性差。

4、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签发并承兑,或者由其它付款人启发并经过银行承兑的汇票,通常用于筹措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的资金。时间30-180天,利率和风险高于政府债券。

5、短期贷款:闲置资金借给其他企业,依靠企业之间的信用来维系,极其容易发生信用风险。

6、公司债:公司在债券市场上向大众发行的一种债务凭证,面额1000,时间5年以上,利率和信用风险均较高。

7、股票:公司筹措自有资金的权益凭证,利率高,风险大,作为短期证券投资不适宜。

短期债务性证券

短期债务性证券的特点

1、投资的可转让性

这是指短期投资的有价证券转让的难易程度,包括转让时间的长短以及转让价格。有价证券的转让时间取决于证券市场的情况,证券的种类以及转让数量的多少,证券市场发达,交易活跃,持有某种证券的份额不大,则容易转让出去。

2、投资的安全性

这是指短期投资的本金不受损失。虽然债券的风险小,安全程度较高,但仍存在着债务人到期不履行还本义务的可能。一般来说,有价证券风险越小,报酬率也越低,因此企业必须在报酬与风险之间进行权衡。

3、投资的收益性

这是指短期投资中腾信伴随着国内金融行业信息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智能手机的大量普及,中腾信消费金融呈现线上化、数据化、移动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与传统金融营销模式相比,以中腾信“展招”为代表的智能销售系统具有明显优势。收益数额的大小。对于债权性质的证券投资,其收益主要表现为利息收入。对于股权性质的证券投资,其收益表现为股利收入和价差收入,收益的时间及金额都难以预先确定。

4、投资的期限性

这是指投资短期债务性证券的时间长短。除股票外,其余有价证券均有确定的期限,期限长短通常与报酬率密切相关,一般来说,期限越长,风险越大,报酬也越高。

从上文来看,短期债务性证券虽然收益不多,但其超高的灵活性能够抵御不少的投资风险,目前也是一种安全性较高理财产品。

综上所述,对于投资市场的公民想要选择更加安全有保障的证券时肯定会对短期债务性证券保留考虑,因为虽然这种证券收益没有其他的种类收益要多却也因为其灵活性抵消了绝大多数的风险,那些不想要过高风险的公民是一种非常安全的选择。

商事留置权的概念

商事留置权,顾名思义就是在从事商业活动中的债权人享有的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既然是商业留置权,那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为商人,这应该是商业留置权和其他留置权最大的区别。今天,大家就和一起来了解商事留置权的概念及商事留置权的其他一些知识。

一、商业留置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上确立商事留置权制度。商事留置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有价证券,其主体双方必须是商人,并且基于双方商行为的场合而发生。简而言之,商事留置权既指商主体之间基于商行为所发生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或有价证券,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商事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我国作为采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国家,商行为适用民法的一般原则。但是这并不说明商行为等同于民事行为,商行为的逐利性以及对交易安全、迅捷的特殊要求决定他有自己区别于民事行为的规则,商事留置权亦是如此。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同样因债权而生,但商事留置权由于其商事活动的特殊性,并不过分强调债权与留置物之间的牵连关系,即商主体之间基于营业关系所产生的债权。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留置权产生的条件包括以下三点:

1、留置权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必须是合法占有。

2、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动产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

民事留置权成立条件的规定对商事活动的要求并不完全适用,但我国采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商事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以民事留置权为基础,需要积极参考民事法律规定的留置权成立条件。

1、商事留置权的权利义务主体须为商人

主体双方均为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并不适用商事留置权。另外需要值得注意的是一方为商人另一方为一般民事主体的单方商行为是否适用商事留置权,从商事留置权的立法旨意上来看,商事留置权之所以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商主体之间对商事活动安全效率的追求,旨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减少商主体之间的债务纠纷,使市场经济中的各种企业能够最大程度的减少交易以及处理债务问题的成本。单方商行为则并不完全具备这样的性质,例如普通消费者与超市经营者之间的单方商行为如果同样适用商事留置权的规则未免使商事留置权有滥用之虞,给予消费者即民事主体一方过多的保护,而将商主体一方即销售者的利益完全不做考虑而赋予民事主体完全的留置权。留置权本身作为一种私力救济,如果对其适用做扩大化不仅不符合法律对私力救济严格限制的立法精神,更造成商业交易的混乱产生更多的纷争,因此商事留置权不应对单方商行为适用。

商人本质上是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获得国家授权许可其从事商行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主体。具体到我国《物权法》,我国将商事留置权的主体限定于“企业之间”,即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企业。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关键也是最活跃的主体,正是千千万万个企业细胞以及他们组成的不同产业链条构成了社会经济的集合。从法学角度来看,通常所说的企业,一般是指由一定数量的生产要素所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营利性是企业最典型的特征。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则可将企业划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以上这些“企业”不论其所有制结构均可被仍定为符合商事留置权主体资格的“企业”。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些本质上不具有独立人格而属于自然人经营的主体不属于企业。

2、商事留置权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或有价证券

商事留置权的标的物不应包括不动产。动产转移占有的公示方法为交付,不动产的转移占有必须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只有登记方可实现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我们不可能赋予留置权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改变不动产登记的权利,这无疑将造成商事留置权的滥用,而且极大的冲击了不动产公示的权威性,使人们无法相信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效力,破坏了本已构筑起来的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商事留置权的标的不限于动产,有价证券也可作为留置物,这一点已为各国立法所肯定。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我国法律并未对动产与不动产具体概念作出明确界定。但考虑到现代社会的财产日趋证券化,有价证券作为一种使用极广的书面财产权利凭证,理应将我国《物权法》第231条中所说的动产解释为包括有价证券,这既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更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商事留置权的机会。

3、债务人未履行已到期债务

债权已届清偿期,但债务人并未履行债务。如债权未届清偿期,债权人亦无正当理由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时便允许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显然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如果因为债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受领迟延,使其债权已届清偿期确无法及时满足,债权人将丧失主张商事留置权的权利。债权到期为商事留置权发生及成立的双重要见。

4、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或有价证券的占有必须是合法占有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有价证券是商事留置权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但并非任何形式的占有都为商事留置权制度所认可,只有当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及有价证券,商事留置权才有成立的可能性。占有是指对物事实上的管领和支配,债权人如果没有占有债务人财产这一状态的存在,商事留置权也就无从说起。

此处所说的占有并不以直接占有为限,间接占有、利用辅助人占有、与第三人共同占有等均可。例如债权人依第三人为占有媒介,将占有财产交由第三人保管时,尽管其本身并未直接占有财产,仍有商事留置权占有条件的成立。

5、债权及债权人的占有须发生于营业关系中

商事留置权的发生基于企业之间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如果他们之间的债权并非基于营业关系而发生,也就没有适用商事留置权的必要,适用民事留置权的相关规定即可。商事留置权的债权只须因营业而发生,无须于动产之占有取得前既已成立。考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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