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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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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与再追索权的区别有哪些 银行承兑汇票怎么兑现

添加时间:2022年7月7日 来源: 厦门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tzrzlpls.cn/

 陈德文,厦门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追索权与再追索权的区别有哪些

  我们知道,我们行使追索权一般是在持票人没有如期获得承兑,造成了自己的损失的时候,这样才弥补一些自己的损失。有追索权就会有再追索权。那么追索权与再追索权的区别有哪些它们是效力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追索权与再追索权的区别有哪些


  票据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再追索权 又称;代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对其前手当事人所享有再行追索的权利。 《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规定,在汇票上签名的人,在清偿票款并取回汇票后,享有与持票人相同的权利。因而票据债务人因被追索而偿付票款后,有权向前手当事人再行追索,但出票人被追索清偿票款后,只能向承兑人再行追索;被追索清偿票款的人不能对后手当事人再行追索。再追索时,再追索人有权请求偿付的金额为:再追索人已经偿付的总金额及其利息,以及再追索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对于再追索权的行使来说,其实质要件是被追索人履行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了票据债务,并依法收回原汇票,从而使自己重新具有了持票人的地位。


  持票人获得追索权便会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效力。追索权的效力从人和物的关系看可分为对人之效力和对物之效力;就对人的效力而言产生连带追索发票人、承兑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持票人可进行选择追索、变更追索清偿人清偿后取得代位追索权并且按追索权行使的顺序可以分为第一次追索权的效力和再追索权的效力。


  二、追索权与再追索权的效力


  1、第一次追索权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68条对其效力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选择追索权即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不因票据债务人的先后受到限制可以对其中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也不得因此拒绝承担义务。变更追索权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行使过追索权还可以对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其他票据债务人不能因为开始未被选定为被追索对象而解除或进行抗辩变更追索权由此又称转向追索权。


  这里强调的是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要对持票人承担连带。一方面各个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可以追索的金额负全部清偿不能主张仅负部分清偿或由全体债务人及部分债务人平均分担也不得以票据债务人之间有其他债务可以抵消来进行抗辩;另一方面票据债务人之一进行清偿后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直至出票人为止前手人也要对后手人承担连带。


  2、再追索权的效力


  再追索权是票据债务人清偿后从持票人处取得的向其前手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取得代位权其权利在程度、范围和内容上与持票人的权利相同但其前手负有偿还义务对票据债务仍承担连带。对再追索权人而言当其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的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的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持票人如不履行此项义务被追索人可以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清偿或被追索。


  第一次追索和再追索是根据追索的先后进行区分的把二者联系起来看票据的追索经历了一个从持票人开始直至发票人为止的过程不过被追索人行使的追索权叫做再追索权。二者在追索的对象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即在两种追索中对物的效力有所不同。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追索权与再追索权的区别有哪些以及其效力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我们可以知道,第一次追索权与再追索是根据先后进行区分的,二者在追索的对象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即在两种追索中对物的效力有所不同。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银行承兑汇票怎么兑现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那么银行承兑汇票怎么兑现的为您详细介绍。


  银行承兑汇票怎么兑现


  1、持票人提示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2、付款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绝拒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区别


  1、承兑人不同: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是企业承兑的。但是有些企业为了让交易对手接受自己的商业承兑汇票,会请银行帮忙,做保证兑付,就是在商业承兑汇票上盖上银行的承兑章,达到和银行承兑汇票一样的效果。


  2、信用不同:一般来讲,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和支付效率要优于商业承兑汇票。因为大家都认为银行比较靠谱。但并不完全一样,有时候一张农商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就没有一张由大型上市或者国企公司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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