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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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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现货交易规则 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添加时间:2022年8月6日 来源: 厦门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tzrzlpls.cn/

  陈德文,厦门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现货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旨在维护通过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交易市场进行煤炭交易的正常秩序,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商及交易交易市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交易市场交易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规制定。

第三条煤炭交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交易商在交易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则是交易交易市场开展业务和交易商通过交易交易市场从事交易行为的规范依据,交易商必须无条件遵循。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六条“交易”是指交易商在自主沟通或在交易市场作为中介下,通过业务大厅交易系统平台,进行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收付货款等最终实现货物有效交收的活动。

第七条“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取得国家煤炭经营资格且具有良好资信,可从事煤炭交易的经营企业。入场交易商指依据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和有关文件,符合入场交易资格,在秦皇岛煤炭交易交易市场从事煤炭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有关入场交易商的资格申请与注销、交易商的权利与义务在交易市场《交易商管理办法》中另作具体规定。

第八条“交易商品”是指经交易市场认定、在**岛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港口库场存放且可用于在交易双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中交收的标的物,包括煤炭品名、规格、发站、质量指标等属性。

第九条“现货”是指入场交易商在港口存有一定数量且可以立即办理过户或装船手续的存煤。

第十条“交易方式”是指经交易市场认可制定,交易商在各种交易类型下进行煤炭购销合同订立、货款结算、手续办理、违约赔偿等环节最终实现货物交收的各种具体操作方式。交易市场可根据业务需求适时推出新的交易方式或对现有方式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保证金制度”指交易交易市场在为交易商提供交易服务时,为规避交易风险,由交易方按当时交易市场价格计算的交易价值总额的5%-10%向交易交易市场支付履约保证金,交易完毕后,由交易交易市场自行扣除中介服务费用后,余款返还交易方的制度。

第十二条“冻结”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资金状态,为保护买卖双方安全,对已存入指定帐号的卖方交易保证金、买方货款等交易资金暂时由银行监管,交易商任何一方和本交易交易市场都不能动用。

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金融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金融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本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所、中期协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监控中心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验证。

第五条中*所应当根据“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的核心原则,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金融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所制定的标准和指引,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实施方案,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和开户审核工作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与内部分工,加强追究。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报中*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深化客户服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金融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金融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为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八条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金融期货交易。

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事金融期货交易业务,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客观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金融期货交易。

第九条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投资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金融期货交易的履约,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金融期货交易履约。

第十条中*所、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督促投资者遵守金融期货交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中*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金融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矛盾纠纷。

期货公司应当督促客户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所、中期协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和行业监管政策的要求为投资者办理金融期货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中*所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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