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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纠纷案件当事人财产的范围界定 什么是外汇期货交易

添加时间:2022年7月7日 来源: 厦门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tzrzlpls.cn/

  陈德文,厦门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陈德文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关于期货纠纷案件当事人财产的范围界定

期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客户、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以及经纪人、受托人和实务交割环节的交割仓库等。具有普遍意义的需要我们明确加以分析和研究的是客户、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客户的财产权属界定在我们所认识的客户范围中,应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客户的财产也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等自己拥有或者管理财产的范围,公民以自己拥有的财产为限,法人以注册登记当中核定的注册资金为限,其他组织例如合伙组织,则以合伙人出资份额以及相互之间的连带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民法典、民法典等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对外承担民事。具体的讲,客户在从事期货交易过程中其财产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向期货公司交纳的保证期货合约履行的交易保证金,追加保证金等等,而客户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因没有存放在期货公司,也不太容易成为期货交易案件中的争议焦点,所以在这里我们所要探讨的还是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财产的属性。



期货公司财产权属界定顾名思义,期货公司的财产也就是期货公司注册登记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财产范围,对于期货公司这种专业性很强的民事主体,正确界定其财产范围对于期货纠纷案件的公正审理是有重要意义的。实践中,反映强烈的是期货公司的财产与客户的保证金发生混同,我们认为,客户到期货公司开户,从事期货交易活动,每个客户的财产也就是保证金,均应当单独给予一个账户进行管理,当然这个问题之所以出现,是与前些年我们的管理机制的混乱有联系的,在银行管理客户的账户时要求每个企业公司只能有一个资金账号,这主要是出于我们国家管理金融的要求所在,而对于证券、期货这些特殊的金融行业来说,适用普通的管理办法显然不符合市场的一般规律,也不符合规范操作经营的行业要求,假如一个期货公司有200个客户,期货公司当然应当为客户在银行开设200个不同的保证金账户。之所以这样要求,是因为保证金的区分可以确保客户自身权益的保护,便于经营和结算;而当财产混同时,200个客户的资金与期货公司的资金混在一起使用,就容易给人民法院制造认识上的混乱和错觉,法官和执行官可能会认为期货公司有意规避法律,将自有资金藏匿于保证金之中以逃避债务,他们也容易对期货公司产生不信任,实际上这样做对期货公司的经营,对客户利益的保护均是不利的,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公正执法,因此,必须由期货公司为每一个客户设定相对固定的资金账户,从根本上解决财产混同的问题。期货交易所的财产权属界定从公认的学说和观点来看,认为我国的期货交易所属于核准制,是由会员组成的,而并非象有的国家那样,形成了股份制。设定期货交易所要由国务院审批,由中国证监会具体操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工商方面的登记、注册,而他们的财产是不同于期货公司的状况的,期货交易所财产主要是会员交纳的会员资格费,以及每一个交易席位上所体现出来的席位费,当然也包括了期货交易所的风险基金,均可视为期货交易所拥有或管理的财产范围。我们要给予进一步确认的是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期货交易所是要拿出一定的资金来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这一部分资金,可能单独体现,也可能就笼统体现为期货交易所的风险基金,之所以要明确期货交易所的财产,那就是要确定期货交易所与其会员单位资金的明确划分,期货交易所也应当为每一个期货公司开设单独的保证金账户,避免与会员单位发生财产混同的情况。总的说,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交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其担保能力和资金水平均是可以依赖的。但是我们也必须考虑到,期货交易所的财产是集合而成,同样不能予以随意处置,就人民法院执法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也有的是对期货交易所的信誉以及财产混同产生了模糊认识,也导致期货交易所的申诉、上访等,这是需要我们加以研究的课题。


什么是外汇期货交易

期货外汇交易是指在约定的日期,按照已经确定的汇率,用美元买卖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货币。期货外汇买卖与合约现货买卖有共同点亦有不同点。合约现货外汇的买卖是通过银行或外汇交易公司来进行的,期货外汇的买卖是在专门的期货市场进行的。目前,全世界的期货市场主要有:芝加哥期货市场、纽约商品交易所、悉尼期货市场、新加坡期货市场、伦敦期货市场。期货市场至少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交易市场,另一个是清算中心。期货的买方或卖方在交易所成交后,清算中心就成为其交易对方,直至期货合同实际交割为止。期货外汇和合约外汇交易既有一定的联系,也有一定的区别,以下从两者对比的角度,介绍一下期货外汇的具体运作方式。




期货外汇的交易数量和合约现货外汇交易是完全一样的。期货外汇买卖最少是一个合同,每一个合同的金额,不同的货币有不同的规定,如一个英镑的合同也为62,500英镑、日元为12,500,00日元,欧元为125,000欧元。


期货外汇合同的交割日期有严格的规定,这一点合约现货外汇的交易是没有的。期货合同的交割日期规定为一年中的3月份、6月份、9月份、12月份的第3个星期的星期三。这一样,一年之中只有4个合同交割日,但其他时间可以进行买卖,不能交割,如果交割日银行不营业则顺延一天。


期货外汇合同的价格全是用一个外币等于多少美元来表示的,因此,除英镑之外,期货外汇价格和合约外汇汇价正好互为倒数,例如,12月份瑞郎期货价格为0.6200,倒数正好为1.6126。


期货外汇的买卖并没有利息的支出与收入的问题,无论买还是卖任何一种外币,投资者都得不到利息,当然也不必支付利息。


期货外汇的买卖方法和合约现货外汇完全一样,既可以先买后卖,也可以先卖后买,即可双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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